所謂“閃婚”即是結婚一年左右即離婚的現象。啟東法院在近年的離婚案件審理中發現,“閃婚”案件呈增多趨勢,并具有以下特點:一、低齡化。此類案件的當事人通常結婚年齡較小,一般剛滿結婚年齡就步入婚姻殿堂;二、低學歷。通常大學畢業的年輕人思想獨立性較強,在工作穩定后才談婚論嫁,此時年齡也已達到了二十六、七,思想更趨成熟,對待婚姻更加慎重,因此“閃婚”多發生在高中或技校畢業的年輕人身上;三、自由戀愛的少,介紹結婚的多。通常自由戀愛的年輕人接觸時間較長,婚姻建立在了解的基礎上,而介紹結婚時結婚的目的性較強,往往相互了解不夠,導致婚后不長時間即因性格、生活習慣等沖突而離婚。

結婚、離婚固然是個人的私事,國家社會不應過多干涉,但婚姻同樣是一種社會現象,且家庭是社會構成的基本單元,家庭的和諧有助于社會穩定,“閃婚”現象增多反映出社會對待婚姻的態度越來越寬松,甚至有點輕率,造成婚姻矛盾的增多,尤其值得關注的是離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將來社會的發展埋下隱患。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是婚姻功利性太強。從古至今婚姻就講究門當戶對,但以前因為社會思想的保守,人們對待婚姻相對慎重,即是發現當初結婚的錯誤,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也不愿輕率離婚。而現在人們婚姻功利性未有改變,但婚姻的自由度卻大大加強,導致“閃婚”現象增多。二是婚姻責任心的降低。現代社會競爭激烈,人們更加注重個人的物質生活,由此導致年輕人對家庭責任心的降低,在個人生活與婚姻責任相沖突時往往選擇離婚逃避家庭責任的承擔。

對此,啟東法院認為應當采取如下對策:一是加大婚姻責任的宣傳力度,營造婚姻既是個人私生活,也是一種社會責任的認識氛圍,促使人們慎重對待婚姻;二是倡導正確的婚姻觀,使人們認識到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礎之上的,是兩情相悅的結果,而非追求個人物質生活的手段;三是加大對此類案件的調解力度,促成當事人的和好,防止當事人賭氣離婚;四是 加強對離異家庭子女心理的輔導,“閃婚”中通常子女尚小,沒有認識能力,健康心理的可塑性更強,因此要關心他們,幫助他們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