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80號

    罪犯韋某慧,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人,高中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十一監(jiān)區(qū)服刑。曾因犯盜竊罪于2006年10月被判處拘役六個月。

    2022年11月15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211刑初52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韋某慧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責令退賠人民幣三萬六千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韋某慧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履行,責令退賠人民幣三萬六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韋某慧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