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繆某華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fā)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shù):526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79號
罪犯繆某華,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江蘇省宿遷市人,小學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十一監(jiān)區(qū)服刑。
2023年2月2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1302刑初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繆某華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八萬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2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繆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八萬元已履行。該犯系病犯、老年罪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繆某華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