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蕊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蘇州 發布時間:2024-11-27 瀏覽次數:388
罪犯張蕊,女,1998年1月3日生,初中文化,漢族,住內蒙古自治區開魯縣。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蘇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2023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21)蘇0583刑初1350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張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一審判決后,罪犯張蕊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23年 12月29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5刑終660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蘇州市第四看守所收監執行中,入所檢查出罪犯張蕊系懷孕的婦女。2024年7月22日罪犯張蕊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現罪犯張蕊以妊娠期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病歷資料等材料。
經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認定,罪犯張蕊2024年9月26日妊娠診斷成立。
本院對罪犯張蕊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依法予以公告并發函給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征詢意見,該院于2024年11月22日復函建議本院對罪犯張蕊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張蕊系懷孕的婦女,其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經合議庭評議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罪犯張蕊暫予監外執行(暫子監外執行期限自暫子監外執行決定書送達之日至暫子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之日止)。罪犯張蕊社區矯正執行地為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