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孫喜可,女,1991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719910520970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河南省宜陽縣香鹿山鎮東韓村5組。2023年3月3日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2日被羈押),2023年4月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2023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23)蘇0583刑初73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孫喜可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決生效后,2023年8月8日罪犯孫喜可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理由其是懷孕的婦女,并提供既往病歷。2023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23)蘇0583刑更31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罪犯孫喜可妊娠期內暫予監外執行。

       2024年10月10日罪犯孫喜可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理由是其于2024年1月23日生育一子,目前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并提供出生醫學證明一份、醫院出院證明。

       經審查查明,罪犯孫喜可于2024年1月23日在河南省洛陽市河南科技大學第一附屬人民醫院生育一子。

      本院對罪犯孫喜可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依法予以公告并發函給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征詢意見,該院于2024年10月14日復函建議本院對罪犯孫喜可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孫喜可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其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經合議庭評議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罪犯孫喜可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