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吳加良減刑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4-11-22 瀏覽次數:457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2044號
罪犯吳加良,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湖北省崇陽縣人,漢族,小學肄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四監區服刑。2012年10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2020年7月9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4刑初38號刑事判決,以吳加良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違法所得。吳加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0)蘇刑終14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于2021年3月12日向罪犯吳加良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吳加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2023)蘇04執94號之一裁定終結執行,追繳違法所得經(2023)蘇04執95號結案通知書予以結案。鑒于該犯系毒品再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吳加良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