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6 瀏覽次數:939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06號
罪犯王某,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四川省瀘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1年5月24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09刑初3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繼續向六被告共同退賠非法所得50萬元。暫扣于公安機關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50000元,繼續向6被告共同追繳非法所得50萬元,部分履行,罰金5萬元全部履行,非法所得退繳5千元,其余未履行,2022年9月2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出具(2022)蘇0509執5210號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3年4月24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509執恢345號執行結案通知書,載明王某個人罰金50000元已自動履行完畢。2024年7月30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出具《關于核查罪犯王某刑事裁判中財產性判項執行情況的復函》,載明被執行人王某罰金刑5萬元已履行完畢。關于向被告人王某等人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五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本院依立案執行,執行案號(2022)蘇0509執5210號,執行過程中,王某家屬代繳5000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