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涂某紅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1193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17號
罪犯涂某紅,男,1969年2月7日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三監區服刑。
2014年8月12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仙桃刑初字第000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涂某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2018年12月21日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183刑初49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涂某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連同前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多人共計十八萬六千五百六十六元四角。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交付執行。
罪犯涂某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十一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多人共計十八萬六千五百六十六元四角已履行二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涂某紅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