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17號

    罪犯涂某紅,男,1969年2月7日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三監區服刑。

    2014年8月12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仙桃刑初字第000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涂某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2018年12月21日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183刑初49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涂某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連同前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多人共計十八萬六千五百六十六元四角。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交付執行。

    罪犯涂某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十一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多人共計十八萬六千五百六十六元四角已履行二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涂某紅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