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許某林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39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55號
罪犯許某林,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福建省云霄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19年9月29日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404刑初70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許某林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五十三萬一千一百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交付執行。
罪犯許某林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九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七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五十三萬一千一百元已履行二萬一千五百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許某林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