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某利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906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488號
罪犯孟某利,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8月24日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03刑初6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孟某利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執行。
罪犯孟某利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五萬元,于2022年6月7日履行;違法所得判前已退出。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孟某利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