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罪犯郭敏收監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4-06-19 瀏覽次數:350
罪犯陳麗玲,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安徽省臨泉縣,住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橫山橋鎮。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蘇0492刑初292號刑事判決,以容留賣淫罪判處罪犯陳麗玲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決生效后,因罪犯陳麗玲系懷孕期婦女,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決定將罪犯陳麗玲暫予監外執行。2023年6月18日,罪犯陳麗玲生育一子。2023年7月5日,常州市金壇區社區矯正管理局以罪犯陳麗玲原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懷孕期婦女)消失為由,建議對罪犯陳麗玲收監執行。本院作出(2023)蘇0492刑更13號不予收監執行決定書,認為罪犯陳麗玲系實際哺乳撫養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決定對罪犯陳麗玲繼續暫予監外執行,哺乳期自2023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18日。2024年6月4日,常州市金壇區社區矯正管理局以罪犯陳麗玲哺乳期將屆滿為由,向本院建議對罪犯陳麗玲收監執行。
經查,金壇區司法局社區矯正執法大隊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出院記錄、出生情況記錄表、疫苗接種本等證實罪犯陳麗玲哺乳期確已屆滿。
本院認為,罪犯陳麗玲暫予監外執行情形已經消失,其刑期未滿,應對其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第(六)項、第五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將罪犯陳麗玲收監執行余刑有期徒刑三個月十日。
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