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明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fā)布時間:2024-08-23 瀏覽次數(shù):803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568號
罪犯李某明,男,1996年9月7日出生,云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人,初中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十八監(jiān)區(qū)服刑。
2022年12月12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211刑初50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明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李某明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3)蘇02刑終1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8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李某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獲得表揚,確有悔改表現(xiàn)。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明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