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陳丹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徐州 發布時間:2024-08-19 瀏覽次數:2454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312刑更22號
罪犯陳丹,女,1995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112719951213622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景縣青蘭鄉后趙前村,住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池口家園13幢2單元1203室。
罪犯陳丹申請暫予監外執行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蘇0312刑初28號刑事判決書,以被告人陳丹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2023年5月30日,因罪犯陳丹處于哺乳期,本院依法決定對罪犯陳丹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本決定執行之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2024年5月8日,罪犯陳丹以其懷孕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依法委托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進行審核。
2024年7月8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蘇03法醫審字第147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定罪犯陳丹宮內妊娠,單胎存活,胎兒發育相當于孕12周+5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計委司發通【2014】112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規定,罪犯陳丹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本院上網公示了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事項,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應詢復函認為罪犯陳丹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
2024年7月24日,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社區矯正管理局出具情況說明,證實罪犯陳丹自2024年5月9日以來處于其監管之中。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2023)蘇0312刑初28號刑事判決書,(2023)蘇0312刑更14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2024)蘇03法醫審字第147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書,上網公示內容截圖,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復函,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社區矯正管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等。
本院認為,罪犯陳丹現處于妊娠期,依法可以對其暫予監外
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
款第(二)項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如下:
對罪犯陳丹暫予監外執行九個月。
(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4年5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